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财保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16528898C,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品工业园内(105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45041,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2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了查封、扣押、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