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干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京惠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27407-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爱辉,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大专文化,建造师,住新干县。
委托代理人***,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爱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院作出的(2015)干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完全相同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