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8民初5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京惠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872740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原告***与**、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3元,依法退回3736.5元,剩余37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