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8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京惠西路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7872740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原告***与**、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2元,减半收取计3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廖沛

书记员何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