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8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京惠西路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7872740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原告***与**、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2元,减半收取计3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廖沛
书记员何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