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2145号
原告: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92817595C,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87274071G,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京惠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溪市塘湾水库工程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81F383584619,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塘湾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金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市塘湾水库工程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原告贵溪市象山环保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