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239080207,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金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美娟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