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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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239080207。
法定代表人:程金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核对账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