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125民初788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乡5村2组。
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东方城市花园(17区7丘85栋2-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石谢居三里亭安置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城北街道文化路23号院5号楼1单元132号。
第三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奎巴格乡三建赛吐曼3组18号。
原告***与被告新疆友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