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1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爱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61号嘉德商业广场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7880852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15870079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义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解放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7881324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爱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义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金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义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经过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江西爱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金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义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