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大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8512222E。
法定代表人:罗贤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春,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荣华,男,196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彬,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恩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267号3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516192257。
法定代表人:程青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华、江西恩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中瑞
审 判 员 罗云奇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年花
书 记 员 黄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