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保368号
申请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罗贤文。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罗来朋,男,汉族,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许卫华,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许东华,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李木金,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刘秋水,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李细明,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来朋、许卫华、许东华、李木金、刘秋水、李细明2500000元整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1703390084750766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来朋、许卫华、许东华、李木金、刘秋水、李细明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杜孟袁    
书记员    熊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