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

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702民初3055号
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下称鸿翔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建设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下称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翔租赁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明、被告金山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军、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金山建设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将中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施工,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诉讼主体,但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的公司承担。故案涉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金山建设公司及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因租赁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标准已核对并确认,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代理费用,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但代理费用确实已发生,故本院酌定为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被告金山建设公司与定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金山建设公司承建定南县易地搬迁扶贫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房屋建筑二期,25#-28#楼)。 2018年1月26日,金山建设公司(甲方)与罗林义(乙方)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罗林义作为定南县易地搬迁扶贫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房屋建筑二期,25#-28#楼)的实际施工人。 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为金山建设公司中标定南县易地搬迁扶贫县城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设立,罗林义为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因承建“定南县异地搬迁扶贫县城集中安置点”项目工程,需租用钢管、扣件等,于2018年3月7日与原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租赁物品种、数量、租金、缺失赔偿标准为:①钢管650吨,计量标准:250米/吨,租金单价:0.0096元/天/米,赔偿单价:18元/米;②扣件98000只,计量标准:1000只/吨,租金单价:0.0065元/天/只,赔偿单价/6元/只;③顶托2000根,计量标准:200根/吨,租金单价:0.04元/天/根,赔偿单价:30元/根,④工字钢1500米,计量标准:48米/吨,租金单价:0.1元/天/米,赔偿单价:80元/米;⑤钢管套管2000根,计量标准:1000根/吨,租金单价:0.003元/天/根,赔偿单价:6元/根;2.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到期后,乙方如需续约,应在期满后十天内到甲方处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仍在使用,合同随之顺延;3.租金按每月实际租赁合格的数量和品种计算,甲方在每月月底开出对账单,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到甲方处领取对账单同时付清租金,逾期不领视为默认,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所欠租金总额0.3%/天的违约金;4.乙方归还租赁物时应支付扣件清理上油费0.15元/只,顶托清洗费0.5元/根,钢管校直费1.2元/根,螺丝、螺杆丢失则赔偿0.6元/套;5.若甲乙方违约,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益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2018年8月7日,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与原告就增加供应租赁物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再增加供应钢管约300吨、扣件约40000只、工字钢约2000米顶托约1000个给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使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提供钢管、扣件、顶托、工字钢、套筒等租赁物。被告金山建设定南分公司未按约字支付租赁费用,合同到期后未按约将租赁物全部返还。 经当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数据无异议:1.租赁物丢失赔偿款:钢管21.1376吨*250米*18元/米=95119元、扣件5778个*6元/只=34668元、顶托82根*30元/根=2460元、工字钢28.5米*80元/米=2280元、扣件螺丝24330套*0.6/套=14598元,以上共计149125元;2.租金619189元(计算至2019年12月),自2019年12月6日开始计算逾期付违约金,按月利率0.9%计算;3.清洗费用共计1765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出库单、内部承包协议书及承诺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一、由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支付租赁物丢失的赔偿款149125元; 二、由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支付租金6191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 三、由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支付租赁物清洗费17651元; 四、由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章贡区鸿翔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2元,由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蔡清芳 人民陪审员  赖庆玲 人民陪审员  吴 军
书 记 员  黄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