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三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22民初830号
原告:***三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军垦农场。
法定代表人:宗素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友加,男,该公司职工,住***军垦农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三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三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