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2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61099661J,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琴湖路118号F地块。
法定代表人:高兴长,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8512222E,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人民政府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赣0112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金山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金瑞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29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