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2民初404号
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庐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5299408。
法定代表人:万祖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陶,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鹏,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39438406X。
法定代表人:杨辉,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原告江西金浔有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