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9民初10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经商,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曾巩大道华美立家36幢13A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生,经商,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