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9705F。
法定代表人:何立群,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12440795L。
法定代表人:吴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4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同意偿还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五万元,剩余欠款在2021年4月30日前前全部还清。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4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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