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4920号
原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9705F。
法定代表人何立群,总经理。
被告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艺洲路29号首层3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4172574D。
原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原告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屋面防水工程(二道共约260000平方米),工期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承包总价为人民币2990000元,付款方式为先做后付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开工。2018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预付了防水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没有开工,且拒不向原告退还所收的防水预付工程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的防水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的预付防水工程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珠海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在履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属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管辖范围,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群丽人民陪审员武贞娥
人民陪审员 万    园    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