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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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艺洲路29号首层3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4172574D。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9705F。
法定代表人何立群,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善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待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善待建筑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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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于2018年6月5日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京丰建设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京丰建设公司与善待建筑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临川区,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在履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善待建筑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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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峰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瑞
书 记 员 黄 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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