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8183号之一
原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4836X3,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
法定代表人:秦德鸿,总经理。
被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9705F,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9705F。
法定代表人:何立群,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京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8日,原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6.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人民币5076.5元由原告山东鲁信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