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3民初931号
原告: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保全费2763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梦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