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全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3执保36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XX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23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于2018年5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8505.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申请人九江磊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景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50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聂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