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景德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景德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景德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3216.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嘉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占燕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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