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宏泰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3367号
原告:吉安宏泰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L44Q09,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江南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乐载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351153XG,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文水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文奇,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宏泰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郭文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安宏泰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郭文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宏泰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郭文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吉安宏泰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岳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孔 萍
书 记 员 张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