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7日生,住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30日生,住吉安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351153XG,住所地吉水县城文水大道76号。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4日生,住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27民初106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满生
审判员  项秋生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