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黎信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赣饶民一初字第375号
原告:江西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19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835109。
法定诉讼代表人:**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女,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被告黎信州之妻。
原告江西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