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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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41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愉敏,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北门居养村山15号。
法定代表人:廖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军,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岩头镇福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鲍景江。
原告***与被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岩头镇福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黎明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虞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