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平溪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64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涛,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圣明,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永丰区永丰街道北门居养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84035222Y。
法定代表人:廖骏。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平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平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4ME170297XJ。
负责人:盛明勇。
原告欧阳军与被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平溪村村民委员会、朱圣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欧阳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阳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熙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