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民初21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涂尚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市孝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东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江西省四方第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A座2406室、2407室的两套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江西省四方第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A座2406室、2407室的两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海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