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刘斌,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告:江西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10615080。
法定代表人:陈新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康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龙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少俊
书记员周方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