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6561525Q,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浙信风华园15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平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2)赣068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明
审 判 员 谢秋荣
审 判 员 汪福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程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