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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光,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远昌,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6561525Q,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风华园15栋2单元2楼店面。
法定代表人:李平飞,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溪市惠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98495219E,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西路1号三禾大厦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叶文光、侯远昌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贵溪市惠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1)赣068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文光、侯远昌以其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文光、侯远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文光、侯远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计收1,557元,由上诉人***、***、叶文光、侯远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福庚
审 判 员 谢秋荣
审 判 员 黄文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江君
书 记 员 罗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