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保354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
被申请人: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6561525Q,住所地贵溪市风华园15栋2单元2楼店面。
负责人:郑世雄,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0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申请人:樊雄坤,男,1955年0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所地:贵溪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樊雄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樊雄坤、***名下的银行存款计33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樊雄坤、***名下的银行存款计33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执行费218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