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681民初1171号
原告: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6561525Q,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浙信风华园15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平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68119********,住江西省贵溪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68119********,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工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4日,被告因业务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1分5厘计算。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当日亲笔签写了借条,并承诺2022年3月14日准时归还。后又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借口推迟到2022年3月30日还款。到期又推迟至4月9日一定还款并签署还款承诺书。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前请。
***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借条复印件;二、承诺书复印件;三、房屋抵押合同复印件;四、被告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房产证遗失公告报纸复印件(上述证据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庭后原告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被告于2022年4月与他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复印件及付款凭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拨付借款合计金额为贰拾万元(200000)整。还款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收款账号:×××00,账号名称:***。开户银行:江西银行贵溪支行。”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200000元。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202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22年4月9日前归还借款,并按月息1分5厘标准从2022年1月14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止;愿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愿以贵溪市四冶家属区五区13栋2单元504室抵押(后未办理抵押手续)等。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给原告。
另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借款期限已满,原告有权主张还款。原告主张按月息1分5厘计算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酌定按年利率15.2%(3.8%×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科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保全担保费600元,合计4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湖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