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元,由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