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2民初171号
原告: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9号研发大楼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