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联创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894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研发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吴跃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