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93年出生。
被告: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跃煊,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鄢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