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678号
原告:***,女,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惠水县。
被告: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9号,法定代表人:吴跃煊。
原告***与被告江西联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行为系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6元,减半收取74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胜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