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4321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汪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联创博雅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4元,减半收取计4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