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人民医院、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民终1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欣北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04916003760。
法定代表人:胡柳,该医院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细平,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77848547。
法定代表人:周光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莹,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联创公司确认虽然其一审诉讼请求主张的是延期付款利息,但计算依据是案涉合同约定的日0.1%滞纳金,即其主张的实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市人民医院认为,联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主张的是延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不符。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着本质区别,两者在计算方式、计算结果上亦有区别。故联创公司一审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日0.1%滞纳金主张的是逾期付款利息,还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本案审理应先行明确的问题。一审对该问题未予明确,本案应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系联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不明所致,与原判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余市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景柏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赵素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