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91民初292号
原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8485-4。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106号(金鼎商业广场4楼2轴-7轴场地)。
法定代表人:卢桂保。
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479668-7。
法定代表人:傅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被告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原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柳桃
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