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77848547。
法定代表人:周光福,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惠兰,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华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永隆城市广场4幢109、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0634764959。
法定代表人:吴光群,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光群,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向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31512元及利息(以103151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5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15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赣0191执448号执行裁定书。
2、2020年5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有价证券、股权股息、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3、2020年5月22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4、2020年5月22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2020年5月25日,本院委托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2020年6月1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江西华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吴光群下落。被执行人吴光群名下有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无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在本案民事诉讼程序中于2019年8月1日委托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的轮候查封。
6、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传唤短信,二被执行人未按传唤要求来院,亦未申报财产。
7、2020年7月8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信息。
8、2020年7月17日,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9、2020年7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109096.57元,未履行金额为1109096.57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执行费958.89元,还需承担执行费12532.1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春利
书记员谢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