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42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77848547。
法定代表人:周光福。
被执行人:上饶市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州区江南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09300406。
法定代表人:黄玉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科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8.75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