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1204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77848547。
法定代表人:周光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新余市新欣北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04916003760。
法定代表人:胡柳,该院院长。
申请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120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市人民医院财产,申请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人民医院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艳
书记员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