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4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277848547。
法定代表人:周光福,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惠兰,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永隆城市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06347649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淦醇
书记员周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