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达鸿基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昌县某某钢管租赁站与江西联某某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民初431号
原告:南昌县**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l511975122。
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北。
经营者:郑彬华,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458u。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萍钢厂内。
法定代表人:吴文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县**钢管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县**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受理费4043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南昌县**钢管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谌祖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喻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