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达鸿基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29民初1080号
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城北福源居后街。
法定代表人刘小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玉,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萍钢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文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福,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凤
人民陪审员  罗 斯
人民陪审员  肖梅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