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达鸿基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018)赣0323民初10号某某、某某等与江西联某某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23民初1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男,197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萍钢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66458U。
法定代表人:吴文萍。
被告:***,男,1962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与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两被告将欠款全部还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传增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