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达鸿基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联某某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29民初1520号
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江**省人,个体户,住萍乡市。
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区萍钢公司内
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联***冶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安福县三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光伟
代理审判员  龙 娜
人民陪审员  彭建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露婷